陕西华南虎造假事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,却依然疑窦重重,但是,周正龙的声名狼藉、臭名昭著却早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,接下来的,就是他应该承担造假所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。
但是,在逮捕周正龙的过程中,明显发生了一些违背司法程序的严重事实,令人深思和浮想。
拒周正龙妻子罗大翠讲,她是在6月29日从电视上才知道其丈夫涉嫌诈骗而被捕的。而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,在陕西省公安厅宣布周正龙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6月28日,就该向其家人送达逮捕证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71条规定,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,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,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,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。按照周正龙的情况,当排除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。
另外一个违反司法程序的细节则是:批准逮捕之前,公安机关还有一个程序是刑事拘留,刑事拘留也必须书面告知家属。但是,陕西省政府公布的破案经过显示,陕西省公安厅和安康市公安局开始介入调查后,发现周正龙涉嫌犯罪;5月12日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;5月20日成功侦破此案;6月24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;6月28日批准逮捕。根据罗大翠叙述,周正龙是5月15日前两三天,被几名“森林公安”带走了,当时公安说是让周正龙上山协助国家林业局专家调查,此后一去不复返。但是,周正龙是不是那天就被警方拘留了,罗大翠并不知道。即使按照刑事拘留通知书正常送达的情况,5月20日案件侦破时,警方已经拘留周正龙几天。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,警方刑拘的时间最长为一个月。也就是说,警方最晚应该在6月20日提请检察机关批捕,但公开消息显示为6月24日,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拘留时间。
以上明显而且严重的违反司法程序的细节,在全民为打虎胜利而欢呼的大背景下,已经极大地被忽视。虽然,也有法律人士对周正龙被逮捕的程序问题提出质疑,但是,已经很少有人关心这些。于是,一个更加严重甚至严峻而且残酷的现实就摆在人们面前:当人们过分关注于真相的水落石出的时候,对于获取真相时候的违法问题已经没有人会在意。造假者、涉嫌诈骗者应该承担他们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,问题的关键是,这种承担要限定在法律的程序和范围里。当用非法的手段获得真相,并且用不合乎司法程序的手段对于造假者、涉嫌诈骗者惩罚被接受并且成为一种公然施行的惯例的时候,其实每个人的权力都被侵犯。可以想象,一个用非法手段制裁、惩罚违法者的社会,本身就在践踏法律,用践踏法律的形式来维护法律,能够起到的作用,已经不言而喻。
于是,司法当局和陕西省政府现在所面临的问题,已经不是如何给周正龙定罪,而是应该立即释放周正龙,并且因为其违犯司法程序给周正龙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了。
2008年7月5日星期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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